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《荆州经开区2024年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》的通知
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《荆州经开区2024年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》的通知
各乡镇场(街道)、 各部门、 各企事业单位:
《荆州经开区 2024 年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》已经管委会同意,现予以印发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2024 年 1 月 30 日
荆州经开区 2024 年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
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
为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,着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 代化产业体系,有力引导工业企业“量质双升”,加快打造千亿产 业新城,推动建设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,结合经开区实际,制定如下措施。
一、 强化基础再造,推动产业跃升
(一)狠抓企业“进规入限” 1. 工业企业进规: 对首次纳入统计管理(小进规、 新进规) 的制造业企业,给予 20 万元奖励(纺织服装印染企业奖励 30 万 元); 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,在奖励基础 上增加 5 万元奖励。进规后连续两年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在 10% 以上的,给予一次性“稳规”奖励 10 万元。(责任单位: 经发局) 2. 商贸企业进限: 对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商贸企 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,其中批发、 零售企业奖励 10 万元,住宿、 餐饮企业奖励 5 万元,对纳入限上统计的大个体转为限上法人企 业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。专业市场、 商业综合体、 电商产业园内每增加 1 家限上商贸企业的,给予运营管理方 1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,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。鼓励企业工贸分离,促进制造与商贸深度融合,对生产企业分离发展成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,且首次纳入限上统计的,在入限奖励的基础上,再给予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。对批发企业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、 5 亿元、 10 亿元、 50 亿元、 100 亿元的,分别奖励 5 万元、 10 万元、 20 万元、 50 万元、 100 万元,在原有劳务报酬的基础上,再给予企 业统计员每年 1000 元的劳务补助。对零售企业销售收入达到 5000 万元、 1 亿元、 5 亿元、 10 亿元的,分别奖励 5 万元、 10 万元、 20 万元、 50 万元,在原有劳务报酬的基础上,再给予企 业统计员每年 1000 元的劳务补助。对住餐企业销售收入达到 2000 万元、 5000 万元、 1 亿元、 3 亿元的,分别奖励 5 万元、 10 万元、 20 万元、 50 万元,在原有劳务报酬的基础上,再给予企 业统计员每年 3000 元的劳务补助。(责任单位: 经发局) 3. 服务业企业进规: 对其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、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、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、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、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、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(不含电信 广播传输服务)等六大行业当年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,比照工业进规标准奖励 20 万元; 对其他行业首次进规服务业企 业,比照商贸进限标准奖励 5 万元。(责任单位: 经发局)
(二)完善企业梯度培育体系。对新认定为国家级、 省级专 精特新、 制造业单项冠军、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各类试点示范的 工业企业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、 20 万元。(责任单位: 经发局)
(三)支持表面处理循环产业发展。对入驻经开区集中表面 处理园区的企业,为荆州市周边城市(武汉、 宜昌、 荆门、 襄阳、 常德、 岳阳、 潜江、 仙桃、 天门)企业提供表面处理配套服务的,表面处理业务年交易额达到 100 万元(含)以上的,给予实际成 交额 2%的奖励; 达到 500 万元(含)以上的,给予实际成交额 3%的奖励; 达到 1000 万元(含)以上的,给予实际成交额 4% 的奖励。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。实际成交额认定需提供双方合作合同、 发票、 出入库凭证等佐证材料。(责任 单位: 经发局)
二、 坚持科技引领,实施创新驱动
(四)评选科技创新示范项目。每年评选 5 家创新能力强、 发展速度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科技“小巨人”企业,每家奖励 20 万元。每年培育 5 个科技含量高、 产业前景好的科技“金种子” 项目,每家奖励 10 万元。当年经科技部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 企业,属于首次入库的奖励 1 万元,属于重新入库的奖励 0.5 万 元。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0 万元,重新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奖励 10 万元。对国家、 省级立项的科研专项,按 20%经 费给予奖补。(责任单位: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)
(五)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,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额的 10%给予受让企业补贴,单个企 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。对当年技术(开发、 转让、 服务)合同认定金额达到100万元、 1000 万元、 1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,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的,经审核后分别 给予 1 万元、 3 万元、 5 万元的奖励。(责任单位: 创新创业服 务中心)
(六)鼓励双创平台建设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 省级、 市级 科技创新平台(企校联合创新中心、 重点实验室、 工程研究中心、 企业技术中心等),分别给予 100 万元、 30 万元、 5 万元的奖励; 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、 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奖励 50 万元;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 省级、 市级孵化器(众创空间、 星创 天地、 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,下同)分别奖励 50 万元、 20 万元、 5 万元。若同一研发机构晋级,此项奖励按照补差的原则兑现。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,每新获批一家给予孵化器 5 万元奖励。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,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。(责任单位: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)
(七)鼓励企业建设研发中心。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的,分级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。鼓励规上 企业建设研发机构(以市经信局、 市科技局认定为准),对三年内研发设备投入达到 500 万元的企业研发机构,按照研发设备投 资额 10%予以补贴,单个项目最高 300 万元。(责任单位: 经发 局、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)
三、 加快转型升级,凸显数智赋能
(八)加大技术改造力度。对纳入统计管理且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,按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最高 8%予以补助,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 300 万元。支持纺织 印染企业“零增地”技改,对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,按设备购置额 不超过 10%予以奖励,单个项目每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。鼓励企业争取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,按照获批 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(由市经信局核定)。(责任单 位: 经发局)
(九)鼓励企业突破发展。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首台(套)装备、 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,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。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、 武器装 备科研生产许可证、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,每证奖励 10 万元,三证齐全者再奖励 10 万元。对纳入民口配套单位统计保持 1 年以上的省级军民融合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。对新 获得创新药、 改良型新药、 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、 原料药国家备 案批件、 第三类医药器械注册证书并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及通 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,分类给予最高 40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。(责任单位: 经发局、 市场监管局)
(十)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。对接入二级节点平台且年度新增标识解析量达到 50 万次及以上的企业,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 励。支持龙头企业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,对服务企业数量超过 50 家且运行良好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。对新认定为国家级、 省级数字经济领域试点示范项目(含标杆、 优秀案例等)的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、 20 万元。支持企业开展资质 认定,对新获得国家“两化融合”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证书、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认证(DCMM)证书的企业,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分级奖励。(责任单位: 经发局)
(十一)支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。对认定为国家级、 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、 20 万元。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奖励办法按照《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工业节能减排三年行动方案(2023—2025 年)的通知》(荆政办发〔2023〕13 号)实施。(责任单位: 经发局)
(十二)支持质量建设品牌发展。对认定为国家质量标杆的工业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。对获得中国质量奖、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、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; 获得长江质量奖、 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、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; 获得荆江质量奖、 荆江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、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。主导制(修)订国家标准、 行业标准、 团体(联盟)标准、 省级地方标准项目的一次性分别资助 20 万元、 15 万元、 10 万元、 2 万元。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 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,对获得中国地理标志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。(责任单位: 市场监管局)
(十三)引导企业集中集约发展。建立以亩均效益为核心的 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,将工业用地企业分为优先发展类、 鼓励 提升类、 监管整治类,实施分类治理,在奖励扶持、 要素保障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支持,推进园区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。(责任单 位: 经发局、 资规分局)
四、 扩大开放水平,鼓励企业上市
(十四)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。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用 给予 30%的补贴,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; 对出口参展企业,每次补贴参展费最高不超过 3 万元,若未达 3 万元按实际参 展费用予以补贴(本年度享受过上级单位展会补贴的同一项目不 再重复补贴)。对新增(含 2022 年新备案)的加工贸易企业,2023 年产生加工贸易业务且进出口总额达 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 奖励 10 万元。(责任单位: 经发局)
(十五)引导企业挂牌上市。在经开区辖区依法进行工商注 册、 纳税登记的上市或拟上市、 挂牌企业进行分级分类奖励。在交易所市场上市的企业: 主板上市企业,在券商、 律师、 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,取得股份公司 营业执照,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,由受 益地方财政奖励100万元; 对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 业,奖励200万元; 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企业,奖励700万元。科创板、 创业板上市企业,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。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,或区内企业按规定异地“买壳”或“借壳”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经开区的,经市地方金融局认定后,一次性奖励800万元。在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: 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,一 次性奖励150万元; 挂牌后进入精选层的企业,再奖励150万元。新三板企业进入 A 股市场上市的: 通过精选层在 A 股上市的,一次性奖励700万元; 除精选层外直接到 A 股首发上市的,一次性奖励 850 万元; 按规定异地“买壳”或“借壳”上市后将注册地 迁回经开区的,一次性奖励 650 万元。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。奖励对 象为具备成长性、 有价值,且在经开区上市后备企业库中的企业。(责任单位: 财政局)
五、 加强产业协同,促进融通发展
(十六)鼓励“链主”引领发展。鼓励“链主”企业发挥主导作用,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,对在产业链建设上有突出贡 献的企业,给予一定奖励。对市级重点产业链“链主”企业,每提高5个百分点的本地配套率,按照年度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 1%给予奖励资金,最高 100 万元。(责任单位: 财政局、 经发 局)
(十七)支持供应链平台搭建。对获评国家级、 省级中小企 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0 万元、 20 万元。(责任单位: 经发局、 财政局、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)
(十八)推动产业融通协同发展。深入实施重点产业链链长 制,推动重点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协同发展。鼓励各产业链“链主” 企业、 金融机构、 科研院所、 行业协会等联合成立产业集群促进机构。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、 省级特色园区、 产业集群、 示范基地等的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0 万元、 20 万元。对产业联盟等组织择优给予每年 20 万元工作经费。对入选《湖北省创新 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》的产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介。(责任单位: 经发局、 财政局)
六、 强化人才保障,破解发展瓶颈
(十九)集聚高端创业人才。高端人才主要指: 入选国家级、 省部级人才计划及相应层次的领军型人才;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获得者; 两院院士; 长江学者; 国家及省自然科学、 技术发明、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;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; 在世界500强及国内100强企业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的人员; 获得博士学位,在国际知名企业、 研究机构等工作3年以上的海外优秀人才; 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。高端人才携项 目和资金来经开区创业,项目投产当年经审批一次性给予 100 万 元创业资助; 项目投产后,产品年销售收入 2 年内达到 1 亿元以上(含税),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 5 年给予所创造的地方财力 等额奖励,10 年内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 亿元以上(含税),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或国内顶尖水 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特殊政策,开 辟专门通道引进。(责任单位: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)
(二十)招引高层次人才。①2024 年与经开区工业企业 签约三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,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,发放一定额度的生活补贴并提供安家保障。高层次人才是指: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、 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、 高级技师(A 类); 柔性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、 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、 高级技师(B 类);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员(C 类)。生活补贴标准为: A 类人员 3000 元/人/月; B 类人员 2000 元/人/月; C 类人员1500 元/人/月。在荆州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房屋的高层次人才享有租房保障: A 类人员可申请免费入住经开区人才公寓三年,自行租房的连续三年给予 1000 元/月租房补贴; C 类人员可申请免费入住经开区人才公寓一年,自行租房的给予首年500元/月 租房补贴。在荆州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当年在经开区辖区 购买首套商品房的高层次人才享有安家补贴: A 类、 B 类人员按实际购房款的 15%给予安家补贴; C 类人员按实际购房款的 8% 给予安家补贴。在当年确定招引的高层次人才,政策兑现期为认 定引进日期之后的 36 个月。(责任单位: 创新创业服务中心) ②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(无论户口随迁与否)来经开区就读的,结合人才意愿,统筹安排到经开区公办学校入学。为各类人 才在经开区辖区公立医院就诊,提供绿色通道服务,每年为高端 人才、 紧缺人才免费安排一次全面健康体检。(责任单位: 公共 服务局)③2022 年6 月14 日后,全日制大专(含)以上毕业生在经开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,可凭购房合同到经开区住建局申领 2 万元购房补贴。2022 年 12 月 2 日后,其他购房人在经开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(含公寓),可凭购房合同到经开区住建局申领 1 万元购房补贴。2022 年 6 月 14 日后,在经开区购买 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,按其所缴纳契税额的 70%予以补贴。2022 年 12 月 2 日后,在经开区购买二手房的购房人,按其所缴纳契— 12 — 税额的 50%予以补贴。购房人凭不动产登记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在 6 个月内(从不动产登记证发证之日起计算)完成购房补贴申请,逾期不予补贴。(责任单位: 住建局)
(二十一)引进急需紧缺人才。急需紧缺人才主要指: 入选中央、 省级重大人才计划或项目的高端领军人才; 具有较强自主 创新能力、 从事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研发人才; 掌握 核心工艺的高技能人才; 在企业发展战略、 资本运作、 市场开拓、 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高级管理人才; 通过顾问指导、 短期兼职、 技术合作、 人才租赁等方式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。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,报管委会批准后按“一事一议”原则,比照荆州市招硕引博计划引进人员享受有关待遇。拓宽招才引智国 际化视野,充分发挥海智计划、 华创会等平台作用,支持企业多 渠道引进外国专家,积极推动企业“引进来、 走出去”。对企业当 年引进的外国专家,用人企业实际支付其年薪 30 万元以上的,按超出 30 万元部分的 30%,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的标准补助用 人企业,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 万元。(责任单位: 创新创业服 务中心)
(二十二)激发人力资源优势。①顶岗实习补贴: 对安排在 校学生到经开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顶岗实习的院校,稳岗 3 个月以上的给予补贴400元/人。(责任单位: 公共服务局)②校企合作补贴: 对与本地院校合作联合办学的行业龙头企业,新增招生规模 300 人以上,为本地企业年培养人才 150 人以上,奖励 50 万元; 开设“订单班”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,录用学生超过三分之一的,奖补5万元/班。(责任单位: 公共服务局)③提供职 业介绍补贴: 为经开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派遣员工的人力资源服 务企业,员工稳岗 6 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500 元/人。(责任单位: 公共服务局)④加大与劳务输出地区的合作: 对为经开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输送员工的荆州市外的当地人社部门(或其 指定的服务机构),全年输出 200 人以上、 员工稳岗 6 个月以上 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300 元/人。(责任单位: 公共服务局)⑤多渠道解决经开区人力资源主体住房问题: 经开区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,租金按同地段、 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85%收取。公共服务人员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,租金按同地段、 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70%收取。(责任单位: 住建局)
六、 其他事项
(二十三)奖励对象主体资格认定。本措施申报企业必须是经开区辖区内登记注册、 守法经营、 依法纳税、 入库入统的独立法人经营单位,分公司等“分字头”其上级法人主体在经开区的或已纳入统计库的可享受区级奖补。
(二十四)明确奖励资金兑现主体。条款第十二条“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奖励办法”以及十七条、 十九条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,其他奖补所需资金参照市级文件,由市、 区两级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负担。同一奖补事项按照“就高不就低、 市区两级 不重复奖励”原则执行。若奖补事项为经开区协同企业争取的中、 省资金,经开区不再重复奖励。
(二十五)奖励兑现负面清单。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奖励: 绩效分类评价被列入整治监管类的(具体认定标准以 经开区企业绩效分类评价文件为依据)、 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 的、 发生火灾事故被立案查处的、 年内发生 3 起(含)以上工伤事故的、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、 未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导 致发生环境保护事故被立案查处的、 拖欠劳动者工资及欠缴社会 保险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,由经开区执行的政策奖励取消,由市级兑现的奖励专题报告后,按市级意见执行。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暂缓奖励兑现: 存在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、 未按经开区园区建设要求实行雨污分流的、 拖欠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险的企业,暂缓发放奖励资金,待企 业整改验收或清偿后再予发放。超过规定整改(清偿)时间 6 个月以上的,不再予以兑现。
(二十六)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。与上级文件配套的措施,有效期按照上级文件有 效期执行。以前规范性文件中事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,以本意见为准。执行中若遇国家、 省、 市重大政策调整,按上级政策性文件执行。本意见具体考评实施细则由经发局负责解释。